ng>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
编者按
202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该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目标,强调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与数据上的财产权益有关的争议案件频繁发生,这与迄今学术研究对于应否在数据上确权、数据财产的初始权利归属和权利架构形式等一系列基础问题尚存在重大理论分歧有着密切关联。为此,本刊特别约请五位专家分别撰文就上述基础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在促进理论共识之形成的同时,为相关立法以及司法裁判提供理论参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撰文《数据行为的经济法规制》,围绕应运用哪些制度规范纷繁复杂的数据行为、规范的过程中涉及数据主体的哪些权利或权益等重要问题展开论述。作者突破了多数民法学者所提倡的“先确权、后制定治理规则”的“强调确权路径”,强调通过经济法规制来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数据治理思路不仅有助于维持立法体系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发挥既有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的优势,解决数据治理领域的逻辑不统一问题。
在应否于数据上确权的问题上,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持肯定态度。《数据产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一文主张通过拆分财产权中主要权能的方式,呈现数据持有人的财产权利。贯彻该观点的意义在于,其有助于在充分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主体的法定在先权益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交易和利用。
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年撰写的《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的证成与建构》一文围绕应否于数据上确权以及如何确权这两大问题展开。作者以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为论证起点,在逐一评析相关代表性观点之得失的基础上,提出“双阶二元结构”,并以此针对数据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构建出了一个颇具创新性的权利架构方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网络反爬虫措施的法律定性》一文关注反爬虫措施本身直接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以及规避行为的法律定性。文章认为,网络用户使用爬虫工具自动获取原本可以通过人工访问的数据,节省成本,有明显的正面收益,原则上应该被鼓励;但是用户在获取平台数据时,不得通过盗取访问密码与加密算法等不正当方式破坏平台的“接触控制”类技术措施。平台可以限制爬虫访问而采取技术措施,平台用户协议中限制用户使用爬虫工具的约定,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限制爬虫的“机器人协议”,或者识别并封禁爬虫的技术措施,并不应该直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撰文《论人工智能促进型的数据制度》聚焦于何种制度能够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展开。文章在揭示我国现有数据立法所遭遇的困境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困境的产生根源——大规模微型权益聚合难以合法、有效的实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化解困境的根本出路——从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数据互联这三个维度出发,基于数据的公共性,重构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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