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x1本周话题
话题一:请教一下,蜜罐捕获到的源地址,非单位内地址段有什么好的办法?
A1:蜜罐是在内网捕捉的么,除了封IP来一套,还有就是做画像定位攻击者身份吧。
A2:单纯ip可以反解一下域名,一般都没啥价值,主要还是靠溯源攻击者的各种社交账号,然后配合一部分社工或者反制手段来搞。
A3:现在这块公安已经反对搞了,反制也违法,不让提了,侵犯公民或嫌疑人的隐私。
A4:内网捕到的,但内网没有这个地址,怀疑是双网卡或者特定程序修改了源IP,但这种单向的流量似乎无意义啊。
A5:有一些场景下面有意义,不过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A6:内网捕到的,那应该有socketip吧,怎么会内网没有,有详细信息吗?
A7:这就是流量回溯的问题了。从网络抓取的,没有全路径抓包,只有找不到源的IP地址和几个目标地址,是UDP的。
A8:如果有很多的话,那就往上游设备抓包呗。
A9:我最近也遇到了类似问题,终端通过vpn接入内网,如果这个终端有病毒的话,会通过内网的dns尝试反连,流量设备会记录到vpn地址尝试反连恶意域名,vpn的日志只会记录到用户使用哪个外网IP登录,vpn的内网ip是固定的随机分配端口。
A10:你这个安全隐患巨大啊。相当于VPN的这个口子是瞎的,外面接了什么全部不知道,如果VPN打进来你只能把整个设备摘掉。
A11:确实是,成本问题,不能技术上保障全部接入的终端设备,都装准入或者杀软,只能通过管理手段软要求。
A12:VPN模式调整一下也可以的,不要用NAT模式。
A13:1.vpn配置限制,比如登录的时候检测本机是否安装了杀毒软件,没装杀毒的不让登录;2.vpn上配置只做公司内部域名的解析,与公司无关的域名不进入vpn解析。
A14:但是他们不是域名解析的问题,而是终端接入存在风险但是无法定位。
A15:这种就直接上终端一体化,安装了VPN,等同于终端一体化、杀毒、桌管啥的一体推下去,终端检测有风险不通过直接停止内网访问。
A16:还是得从VPN设备入手:
VPN设备本身是否有日志能够辅助分析;
VPN是否能够调整成内网IP模式;
VPN是否能够进行安全检测/环境检查。123都没有要不就换设备,要不就接受风险,不过感觉你们行业,不至于能够接受这种程度的风险吧。
A17:这个可以解决的,首先把VPN从代理模式改成地址池模式,这样就会给每个虚地址分配单独的ip,而不是全都用VPN的IP,对业务也没啥影响 然后就可以通过外网ip、用户、用户的虚ip串起来了。
A18:在公网的环境下,通过VPN进来,必然VPN要有外网入口的,这个内网模式是server端也调整成内网?那remote work的时候如何进来呢?VPN用的网关模式?所有人链接VPN访问内部资源全是那个网关的IP?这玩意不应该一开始就要改一下吗?
A19:嗯嗯,刚发现这个问题,现在vpn正在改程地址池模式。
A20:还有我们用VPN的时候会开启“当连接内网的时候阻断外网”(除了极个别白名单),就是怕带毒远程。
A21:这个也是可以配置的,还可以配置你那个外网访问走VPN服务器的代理外网访问,然后你在资源配置一下这个外网,具体访问情况VPN也是有记录的。
A22:我说的就是地址池模式,不同厂商叫法会有差异。
A23:这个也可以的,虽然不够零信任,但VPN可以设置检查终端进程,你设置十个标装电脑有的进程就差不多了。
A24:网关模式害人害己。
A25:重保和hvv的时候这种专线模式(“当连接内网的时候阻断外网”)都会开启的。不断外网等于是双网卡了,还是风险大。
A26:幸好之前我们一直都是断开的,不得同时访问。
话题二:咨询下大家,哪个监管要求里明确禁止在互联网渠道,如微信等传输客户敏感信息的。
A1:看数据量吧,搞的多了明文就违规。
Q:事实很多业务场景和合作方工作沟通,邮件内容中不可避免有客户敏感信息,大家一般怎么处理的?
A2:授权审批。
A3:授权审批同意就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传输客户敏感信息?
A4:3级及以上的数据原则上不应对外传输,若因业务需要确需传输的,应经过实现审批授权,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数据保密性。微信传也可以,看是否经过授权审批和加密措施。
A5:明确场景就是在微信群中发送单个客户名字,业务部门觉得是业务开办必须,而且单个名字也不能完全定位一个具体的人。
A6:原则上都不让,实际上就不好说了。名字还好吧,必须身份证吧。
A7:只是一个通知作用。业务有很多对账场景,都是全要素的。
A8:找了一圈监管要求,说的都比较模糊,deepeek认为不行。单一要素都不符合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啊。
A9:关于禁止银行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输客户敏感信息的规定,具体来源于以下两份核心监管文件: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PBOC)具体条款:6.1.1传输要求:“个人金融信息传输时,应通过安全的渠道(如信息加密、网络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进行,不得通过普通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等互联网渠道传输和存储个人金融信息。”
附录A(个人金融信息类别):明确客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属于C3类信息(最高敏感级别),禁止在非安全渠道传输。
解读: 该规范直接点名“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并禁止通过此类渠道传输敏感信息,要求必须使用银行自有加密系统或符合国密标准的通道。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45号)
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传输渠道,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渠道发送个人金融信息;对确需传输的,应通过专线加密、数据脱敏等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解读: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禁止使用微信等工具明文传输敏感信息,并强调加密和脱敏的技术要求。
三、其他相关文件
《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 将客户姓名、证件号等列为4级数据(最高保护级别),要求采取“严格访问控制、加密传输”措施。
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禁止员工通过外部通讯工具处理客户信息”。
四、违规案例与处罚依据案例参考
2021年,某银行因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被银保监会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处罚条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均规定,违规传输个人信息可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追责。
五、合规建议
替代方案: 使用银行内部加密系统(如OA、CRM)、金融专网或符合国密标准的App传输信息。
技术措施: 对必需传输的信息进行脱敏(如姓名显示为“张*三”)和加密(如SM4算法)。
员工管理: 在内部制度中明确“禁止通过微信等外部工具传输客户信息”,并纳入合规考核。 如需进一步操作细节,可参考上述文件的原文条款(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或金融机构合规部门获取)。
A10:总结来说是:
获取单独同意给第三方;
签署协议明确处理者责任,销毁期限等;
敏感信息加密,密码通过另一种渠道提供;
建立合作后,参考支付标记化的原理,后续使用案件编号而非每次都提供客户信息,最小所需;
培训,留痕,审计,检查供应商;
尽可能上系统。单要素一般认为定位不到个人,是起什么作用?
A11:就是告诉群里人,这个人相关的流程处理完了。
A12:如果参考第四点呢?(4.建立合作后,参考支付标记化的原理,后续使用案件编号而非每次都提供客户信息,最小所需。)提供唯一id,不提供个人信息,这个场景,没必要提供姓名,应该提供案件号,姓名反而不唯一,哪怕不考虑隐私,对业务也不合适。
A13:个人敏感信息在哪个办法里定义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里没有。技术人员理解确实是,业务人员每天也处理不了几单,他是记得名字的,出差情况下仅仅知道id确实没法快速知道是谁。换位思考如果我是业务人员,我也比较难受。
A14:这个事情很重要吗....一定要解决?我咋觉得也还好。
A15:我说姓名脱敏+电话号码后四位 也可以定位。感觉就是传一下单个字段应该还好吧,从风险角度来看其实还好,只是纠结一下具体要求。
A16:你看,业务觉得麻烦,你觉得有风险,你就提风险让他接受。你觉得还好,你就替他背书,有一天搞出事了他就会说安全同意的。
A17:因为A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执行(脱敏),B业务部门想要全名,担心理解不准确告诉A可以,后续管控出问题。如果监管没有相对明确的要求扯不清,你要业务背书也很难,所以咨询下专家们意见。
A18:监管是不会明确说禁止微信传的。标准就是授权同意、加密传输。
A19:客观上,是个人信息,明文,按照目前说的非敏感信息,比较容易叠加其它要素变成敏感信息,不会叠加其它要素,这个必须业务背书,不然就别偷懒。
A20:敏感个人信息有标准指南。(后台回复0422,即可获取电子版指南)
A21:国资委。前几年出过事,然后下文要求,然后央国企开始清理微信群,转战各自的IM。
A22:原来是这样,我们确实也被通知禁止用微信开展工作,但不知道为啥。
A23:公务员都要退群,高校老师也要退群。叫原本的吃饭聚餐群也要退。党派建的微信群要报备中共统战部,原则上只能建一个群。3年前,确实也不知道原因,就知道阵仗很大。
A24:我们之前好像还收到通知,单位连微信公众号都不能建太多,限定了数量。
A25:央企也这样,有阵子凌晨的时候提示我被移出一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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