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人工智能法治论坛
精彩回顾
编者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人工智能法治论坛于2025年3月29日在广东广州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质生产力与人工智能 环球视野下的法治融合发展”,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主办,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
【发言环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权作题为《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并重的法治探究:以人形机器人为例》的报告。报告系统梳理了人形机器人的技术演进与法律挑战。他指出,当前人形机器人已从传统机械装置发展为具备认知智能、自主规划能力的“类人智能体”,其应用场景覆盖消防、医疗、智能制造及家庭服务等领域。以2025年央视春晚登台的舞蹈机器人为例,刘教授强调,人形机器人正加速融入社会生活,但伴随高智能性、高交互性而来的功能安全风险、数据泄露风险及伦理失控隐患不容忽视。例如,医疗机器人操作失误可能引发人身伤害,联网设备被黑客劫持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对此,他提出“动态平衡”治理思路:一方面需通过分级风险评估、数据安全认证、主体责任分配等制度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应避免“泛安全化”思维,建议借鉴工信部《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在包容审慎监管框架下预留创新空间,同时推动伦理规范与技术标准协同,将儒家“仁爱”原则、阿西莫夫机器人定律融入AI全生命周期管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李俊松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李俊松作题为《关于AI图片作品独创性和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困惑》的报告。报告结合多起审判实例,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的三大难题。其一,AI图片的认定缺乏客观标准,当事人隐瞒生成事实、平台检测工具误差(如腾讯大模型检测准确率仅72%)导致事实查明困难;其二,独创性判断过度依赖“用户指令修改次数”等主观标准,例如北京法院以“四次指令修改”认定独创性,而美国同类案件需“六百次修改”,尺度差异显著;其三,权属规则存在真空,用户协议与法律原则冲突,如腾讯元宝将生成内容权属归于平台引发争议。对此,李法官建议道现在AI图片案件越来越多,希望广大理论界,实务界认识能对这些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作题为《人工智能不侵权抗辩要件分析》的报告。报告聚焦AI数据训练的法律边界。他指出,数据训练和机器学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存在太大争议。德国法院认定“非临时性复制”需担责,而美国判例强调“生成内容实质性相似”才是侵权核心。针对合理使用抗辩,熊教授提出“交易成本分层理论”:对于分散型作品(如网络文学),AI训练可适用合理使用;对于集中型作品(如专业数据库),则需要事先获得许可。他以美国“Westlaw数据库案”为例,指出平台数据集中导致交易成本可控,AI企业未经许可训练构成侵权。此外,他批评国内部分司法裁判“行为即侵权”的机械思维,主张回归民法“损害结果”要件,避免阻碍技术发展。最后,熊教授归纳总结了在有关人工智能数据训练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几种能够成立的不侵权抗辩事由。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王静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王静作题为《智慧司法制度促进疑难案件公正裁判的法治路径》的报告。报告中反思算法介入司法的双重效应。她以“于欢案”一审与二审的法律解释之差异为对照组,以人工智能的类案检索为实验组,通过检索实验证明了算法权力的介入会导致法官司法所提供的公正价值与公众普遍共识的司法公正价值之异化的问题愈加严重。一审机械适用“正当防卫时间要件”,二审通过情境理论,重点说明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分析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说明构成了防卫过当。二审裁判中,法官以法教义学为基础,以代入情境的通感,弥合法理与情理,但知与情的复合难以被算法模型结构化。对此,她提出“三层重构”路径:其一,建立“法律解释动态数据库”,收录类似案件的法官说理,供人工智能学习;其二,设计“公众认知反馈模块”,将社会情感、伦理共识量化为评估参数,辅助裁判校准;其三,推动“算法透明化”,要求法院公开关键节点的推理权重,接受学界与公众质询。她强调,智慧司法制度不应追求“绝对正确”,而应将重点放在将个案公正普遍化的基础建设中。个案公正的形成与匹配类案的工作需要以法官为主体。需通过“人机协同”实现裁判可接受性,避免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由形式理性所加剧的司法精英与大众认知的割裂。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东方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东方作题为《中国网络犯罪刑事定罪体系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衔接与协调》的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对“对象型网络犯罪”(如非法侵入系统)的规制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有待完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二章(第7-17条)详细规定了“刑事定罪”,包括“非法访问”“非法拦截”等。而我国刑法第285-287条仍沿用1997年“计算机犯罪”框架,难以精准、高效规制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网络犯罪。他建议为了衔接国际公约,对于我国刑法285-287条对标公约的框架并结合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实践,进行体系性的修正,明确界分网络犯罪刑事定罪范围,让“对象型网络犯罪”在我国的刑法规制,更为契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七互娱集团法务副总裁 李哲
三七互娱集团法务副总裁李哲作题为《从AIGC到游戏工业化:AI使用者的注意义务边界与竞争新格局》的报告。报告中分析了AI产业化应用在“输入端”与“输出端”的法律问题,指出“输入端”已存在“AI数据训练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要求”的个案司法支持,但“输出端”企业作为AI服务使用者仍面临侵权困局,并进一步分享了企业应对AIGC风险的全流程合规探索:一是输入端前置风控,建立禁止词机制与智能提示系统实现源头过滤;二是生成过程动态监控,应用计算机视觉技术进行实时分析并引导设计人员对AI生成内容进行独创性改造;三是结果审查与风险分级,对不同风险等级内容实施差异化管理;四是全流程证据留存与追溯机制,自动归档创作全过程信息,为可能的维权需求提供证据支持。此外,他呼吁呼吁司法实践的持续深化、学术研究的理论供给与企业的场景化实践,共同构建“技术-法律-商业”的生态共同体,为AI赋能产业升级绘制合规路线图,助力游戏产业在全球数字经济浪潮中行稳致远。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李平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李平,作了题为《人工智能的行业实践及思考》的报告。报告,首先,介绍了虎牙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电竞和游戏直播等领域的公司,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也在强化直播+AI的战略,同时,也在赛事解说、数字人带货等多方面持续AI创新;其次,认为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平台治理的问题,提出了多方共治、利益平衡、治理可行性以及类型化风险、差异化处理等四个治理原则;最后,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例,建议相关机关,在规定或考虑人工智能产业中的相关平台的义务或责任时,能够充分考虑平台对于义务实现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等问题,以更好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赖鸣华
中山大学法学院赖鸣华博士作题为《人工智能监管中元规制结构的反思与更新》的报告。报告批判了传统“自我规制+政府调控”模式的局限性。他指出,传统“企业自我规制+政府外部调控”的元规制结构因算法不确定性和主体交互复杂性面临失效风险,企业难以预判技术全流程隐患,监管机构亦因信息盲区难以有效评估企业自查机制。为应对这一困境,他提出三重更新路径:首先需在技术研发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构建系统化自我规制结构,通过责任联动与数据共享补强风险控制力;其次应建立外部规制者间的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评估透明化,避免第三方认证偏差或公众舆论过度干预;最后需在常态化监管中补充“准入型元规制”,例如设置产品上市前的沙盒评估期,重点审查企业自查系统逻辑并动态调整标准。该方案引发学界热议,部分专家担忧责任联动可能增加企业成本,但普遍认同信息透明化是破解“算法黑箱”的关键。赖鸣华呼吁立法明确“递归调适”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定期结合技术演进修订规则,在安全与创新间寻求动态平衡。
来源于: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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