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
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第五届数字企业法治沙龙成功举办
2025年5月19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五期数字企业法治沙龙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本次沙龙以“我国科技企业出海的机遇、挑战与法律应对”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和人民法院出版社《数字法治》编辑部协办。
来自外交部、商务部、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市司法局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百度、腾讯、阿里巴巴、抖音、美团、小米、蚂蚁集团、金杜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汉坤律师事务所等逾百余位科技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科技企业出海的风险、挑战与应对议题。
图为本次沙龙与会嘉宾合影
本次沙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2会议室举办,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冯辉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在致辞中首先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他指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迅猛发展,为我国科技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对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科技企业在扬帆出海、拓展全球市场的过程中,面临日趋复杂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挑战。科技领域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大国战略博弈的主战场,全球科技竞争的范式已发生深刻转变,演变为“技术实力+规则治理”的复合型博弈。中国科技企业出海,不仅要努力突破激烈的市场竞争壁垒,更需要智慧直面接受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则体系的挑战。面对这些新形势、新挑战,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要着力推进治理规则的有效对接、技术标准的相互认证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突破国别之间的合规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中国科技企业出海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图为姜伟会长致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在致辞中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他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冲突频发,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调整与重塑。在这一背景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面对全球治理的深刻变革,中国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通过涉外法治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本次研讨会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生动实践,希望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和数字法学团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勇攀学术高峰,深化协同育人。
图为黄宝印书记致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兼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在致辞中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他简要介绍了法学院在数字法学领域所做的探索和努力,指出我校的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可以用“交叉融合、面向国际”八个字来概括。他指出,我国科技企业“走出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这既是科技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我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在此过程中,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至关重要。科技企业的全球化运营本质上是在不同法域和规则体系下的跨文化、跨制度实践,涉及商业逻辑的遵循与法律规则的博弈。未来应聚焦三点核心方向:一要聚焦国家战略急需,深化相关交叉领域的前沿研究;二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持续输送高素质涉外数字法治人才;三要搭建高端对话平台,促进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有效交流与合作。
图为梅夏英副校长致辞
图为冯辉院长主持
第一单元 中国科技企业出海的机遇与挑战
主旨发言共分为四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以“中国科技企业出海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主持。
图为周辉副主任主持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长周密围绕“全球经贸格局演变与科技企业国际化发展”这一主题总结了当前全球科技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五个特点:第一是科技企业以“本土化”实现“全球化”,通过本地化的产品研发、人才适配和团队建设,加速产业全球化的进程,实现深度国际化;第二是我国科技企业普遍通过技术创新拓展科技竞争的边界,实现业务增长;第三是科技企业的国际化本质上是基于战略合作基础上的资源整合,例如有电商平台不仅致力于加强自身产品供应能力,还与合作伙伴共同建设智能物流网络;第四是区域经济政策与国家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双重驱动力,区域经贸协定和各国的国家级战略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契机,例如中欧数字贸易、数字伙伴关系的合作、欧盟数据合规认证以及中欧智慧城市建设方面的合作均是我国企业潜在发展点;第五是风险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并重,科技型企业在跨国发展过程中面临地缘政治、企业安全合规等诸多冲突和风险,把握市场新机遇和规则、有效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十分关键。
图为周密副所长发言
百度公司副总裁吴梦漪以“智能网联汽车业务的出海机遇与挑战”为题,分析了全球自动驾驶产业格局和中国企业的合规策略。首先,她指出尽管目前中美在自动驾驶领域保持领先,全球自动驾驶的规模化运营主要集中于中国和美国的部分城市,但是其他区域也有很好的机会:欧盟在成熟的汽车规则体系上正在试图通过单一市场政策杠杆撬动产业的话语权;中东地区凭借资金优势与政策倾斜,也在成为自动驾驶企业出海的“新热土”。面对出海区域法律规则与体系的差异,中国自动驾驶企业需在合规探索中积累经验,搭建当地、区域和全球的合规架构。最后,她指出,自动驾驶在全球范围中正处于规则建设的关键时刻,也是我们积极参与全球自动驾驶规则体系的窗口时期,中国可以通过立法如修订《道路交通法》建立“无驾驶人”自动驾驶规则方案,影响全球自动驾驶规则乃至人工智能规则的构建。
图为吴梦漪副总裁发言
腾讯研究院数据法律首席专家王融以“中国科技企业出海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发言。她指出:除互联网等科技企业外,我国传统工业、制造业等完成数字化转型的新质生产力行业均面临着来自海外的数据规则压力。应对压力挑战,我们要客观理性分析国内外数据规则的共性基础与区别差异。第一个共性基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国立法、执法与企业合规方案,均需显著地与国际标准接轨;第二个基础共性是,商业数据安全成为多边合作的重要领域。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商业数据的安全便利流通均有普遍诉求。第三,规则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数据获取方面的一些规则差异。就境外场景而言,建议继续秉承我国《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的立场主张,明确了我国企业在出海发展中核心数据规则,增强对企业的数据信任,同时将数据规则国际交流合作与互认纳入长期性工作,助力企业出海发展。
图为王融专家发言
美团数据法务总监田喜清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风险洞察与应对策略”为题目,深入分析NOYB指控6家中企违反GDPR跨境传输数据案例、IDPC处罚TikTok5.3亿欧元案例和SchremsII案,梳理出欧盟在数据安全执法方面的两大特点:一是第三国政府对个人数据的无障碍获取引起欧盟的广泛担忧,即担心第三国法律导致的系统性监控或数据调取,将导致从企业传出的欧盟个人数据得不到GDPR等同的保护,且中欧之间尚未建立弥合数据监管差异的机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欧盟对中国数据流动的疑虑;二是叠加式惩罚成为监管新常态,欧盟执法将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处罚方案,除基础罚款外,跨境传输等因素会影响处罚力度。针对上述风险,田喜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合规基线管理,通过地理围栏技术的应用、动态同意管理策略的实施、跨境场景案例库的建设强化企业合规风险应对能力;二是合规流程管理,通过数据本地化与专区存储、安全网关和隐私增强技术、三方机构的外部审查强化企业合规能力;三是根据欧盟《数据跨境传输补充措施最终建议》开展传输影响评估。
图为田喜清总监发言
与谈环节,阿里巴巴控股集团法务合规部总监王莹认为,各位发言嘉宾从宏观视角到具体产业再到数据安全问题全方位立体地呈现了中国科技企业在海外的局面。王莹观察到,近期出海合规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亟待持续研究和探索:数据跨境合规仍是调查重点,难点在于互信基础及短期内搜集大量支撑信息自证合规;开源生态下,合规监管逻辑发生变化,海外监管也在研判和寻找抓手。
图为王莹总监发言
第二单元 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动态与趋势
第二单元以“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动态与趋势”为主题,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审、丛书编辑部兼《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兰丽专主持。
图为兰丽专主任主持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肖尤丹以“全球科技竞争合作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新秩序”为题,提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逻辑是思想的财产化,围绕财产化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的基本逻辑:哪些想法可以私有,其权利归谁,人们如何利用它们,政府如何保护它们。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可以从特殊主体、特定客体、专有权利、空间纬度和价值维度五个方面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再体系化。大国竞争博弈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呈现泛安全化趋势,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科技革命与大国博弈相互交织,高技术领域成为国际竞争最前沿和主战场,深刻重塑全球秩序和发展格局。目前,新兴国家正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关键参与者,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在专利(PCT)和商标(马德里体系)申请数量上进入全球前50,改变了发达经济体主导的垄断格局。亚非国家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关键动力,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构造体现出多极化的特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议题呈现分散化的特征,如面临人权与生物多样性压力、公共卫生议题、数字技术挑战地域性、新兴技术前瞻问题、分配效应等。
图为肖尤丹教授发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宣凤以“新兴科技企业出海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应对”为题,首先简要分析了人工智能法律领域的竞争形势,提出人工智能领域是新兴技术规则争夺的焦点:欧盟《人工智能法》作为世界上首部综合性的人工智能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人工智能监管领域的“布鲁塞尔效应”;特朗普政府通过加大投资、贸易限制等方式持续巩固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主导权;巴西、秘鲁、智利等国家也在积极制定人工智能战略与法律。其次,当前中国新兴科技企业出海面临的三重挑战,分别是短期的出口管制挑战,中期的技术创新挑战以及长期的竞争格局挑战。对此,应建立全球合规战略与布局,指出除包括数据、海关、税务、劳动、ESG等方面的大合规理念以及合规机制、合规团队与合规意识等基础合规外,具体分析了趋向严峻的监管策略将对中国科技企业出海运营产生冲击,因此有必要实现业务结构和数据结构的独立性,从业务隔离和数据隔离提出“数据合规”。她指出,应从法律规则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和监管问询及执法过程中给出敏捷合规的建议。
图为宁宣凤律师发言
小米法务部副总监、安全隐私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向拓以“科技企业跨境数据流动挑战与思考”为题,提出科技企业需要规划数据库部署设计,并且在全球范围内确定具体操作方式。张向拓指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挑战,主要在于政治与法律环境的博弈,并系统提出了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的路径选择。其中,首选路径是转移目的国或国际组织经欧盟委员会认定达到充分保护水平;常规路径是数据控制者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如标准、合同条款、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等),且数据主体能行使权利和获得司法救济;其他路径是属于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等特殊情形之一;最后路径是满足非重复进行、只涉及有限数据主体等条件。针对种种难点,她提出作为出海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工作(如小米开发了小米信任中心网站),同时希望在对外的法律和政策层面获得一些必要的支持。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业的力量是否能够向前推动合规环境的改善。
图为张向拓副总监发言
第三单元 对华科技制裁的反制与应对
第三单元以“对华科技制裁的反制与应对”为主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陈卫东主持。
图为陈卫东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科研处副处长孙南翔以“科技制裁的法律基础和应对战略”为题,详细论证了科技制裁措施域外管辖效力的基础,特别是一些科技制裁措施从人、事项、行为和场所拓展了传统法律管辖的对象。随后,孙教授以美国法为例,从美国执法机构与程序、制裁手段(如金融制裁和交易阻拦)、制裁合规的要求以及制裁法规的救济机制等内容着手,系统介绍科技制裁措施的实施效力。最后,孙教授提出科技制裁措施域外管辖的应对:一是应当认清企业的义务,企业降低企业违规风险的做法主要包括制定有效的政策并进行内部审查;二是发生制裁违规时可以寻求本地救济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包括提起司法审查救济。
图为孙南翔教授发言
蚂蚁集团法务总监、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海英以“跨境贸易规制中的数据治理”为题,从多双边协定、WTO电子商务谈判等方面介绍了数字贸易规则中数据议题的发展;随后,详细梳理了跨境数据流动的管制,以时间线为轴分析国内相关政策趋势,2016至2021年是出台《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阶段,从2021至2024年进入了数据出境规定密集出台,以安全评估为主要出境方式的阶段,2024年至今则到了更加尊重业务特性的出境监管的阶段。结合境外实践,她认为美国对于敏感信息数据的诸多管制,以及欧盟和其他国家针对中国企业的数据跨境处罚案例均需要认真关注。此外,还要注意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可能会在算力和基础设施层面带来的无法预料的风险,跨境数据沟通的新模式也会带来新的挑战。未来跨境数据治理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就外部竞争因素来讲,主要是中美竞争格局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就企业来讲,主要涉及本地化措施、成本以及内部制度和流程。
图为李海英总监发言
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帅琦以“全球出口管制与制裁的最新动态与影响评估”为题,强调需要关注核心的国家安全与利益,而经济安全则是各国探讨和崛起国家安全的重要利益之一。随后,袁律师详细介绍了全球出口管制的最新动态与影响评估。美国与西方国家对AI芯片高度关注,对中国实施先进芯片出口管制,但很可能无法根本性遏制甚至阻挠中国先进芯片或者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从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角度,目前中国实施的针对关键矿产(稀土)出口管制对美西方国家乃至全球产业链的影响深切。结合个人的实践经验,她认为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即是保护国家安全的管制措施,也是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一个有效的回击和反制措施。最后,袁律师分析了全球经济制裁的最新动态与影响评估。目前,中国企业可能通过本次俄乌冲突中美国的经济制裁措施,更多地了解了美国相应的制裁清单。一些中国实体和个人也面临俄乌冲突中由美国实施的二级制裁困境,而中国也在捍卫国家利益,开始使用国家反制裁法律工具,不再“象征性”增列反制清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
图为袁帅琦律师发言
与谈环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解石坡指出全球监管环境对企业而言日益复杂,各监管机构均拥有较强能力,并在不断强化监管。这一现象在近期尤为明显,例如美国的网联汽车新规与第14117号行政命令,以及欧盟的《数字服务法》和反外部补贴制度等。中国律师在全球监管环境中具备重要的合规推动。各企业所面临的核心商业诉求均与管制相关,可能体现在出口管制、数据出境等领域。作为律师应把握企业的核心诉求,并在此基础之上提供专业服务。当企业面临陌生的司法区、法律问题或者律师时,中国律师的独特价值在于其对企业业务的深入了解和与企业骨干人员的紧密信任关系。
图为解石坡律师发言
第四单元 平台治理的新趋势与新路径
第四单元以“平台治理的新趋势与新路径”为主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张欣主持。
图为张欣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以“网络交易平台规则治理的法治化新阶段”为题,提出了当前我国平台规则领域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一些管制性或者引导性的规则流于形式。平台单方面制定规则存在制定程序问题,未充分公开征求意见。第二,规则的执行出现系统性偏差。仅退款的政策、未告知理由的封禁和收取违约金的行为破环了商业环境。针对以上问题,薛军教授强调,在规则制定方面,要强化规则制定流程的透明度,将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披露或内部存档,提供征求意见未采纳原因的查询渠道,在制定平台规则时通过外部评价机制实现社会共治。更为关键的是规则执行方面,平台需要对给商家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化要求,判定商家违规时充分听取各方建议,帮助商家识别交易风险,组建数字平台追踪不诚信的消费者以维护商家权益。最后,薛军教授认为,类似于《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禁止性规定需要细化,避免平台过度干涉商家的独立性。
图为薛军教授发言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吕来明以“直播电商多元主体的责任配置”为题指出:首先,直播电商行业的发展伴随责任分配不清的问题,规则制定中存在概念交叉,直播电商与直播营销的法律定义及适用范围的不清晰不利于责任主体的界定。其次,吕来明教授围绕直播平台、用户、销售者、推广者和直播间运营者等主体构建主体责任的逻辑框架。再次,吕来明教授介绍了电商直播语境下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构成,指出公法义务涉及输出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商品质量管控以及平台的治理、管理、配合监管四个方面,并强调需要明确违反公法上的义务和承担司法上的赔偿责任区别、主播私法责任与主体责任穿透等问题。最后,吕来明教授对责任进行了分层划分,强调对平台责任的设置应当考虑其成本和可行性。
图为吕来明教授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晓春以“平台治理的调控型转向——以直播带货监管为例”为题,指出直播带货的新业态与传统广告存在显著差异。在交易链条方面,传统广告在公开场景下进行市场推广,不产生销售,直播带货在产生销售行为的同时有与广告存在关联。在传播渠道方面,直播带货的传播渠道更为分散,与传统广告存在差别。在消费者信任层面,直播带货具有非常高的动态化和互动化,传统广告采取的控制性监管思路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难以实现,消费者信任发生结构性改变,不再信赖单一的传播主体。基于以上差异,传统《广告法》控制型监管的规制思路难以适应新业态的发展。为了应对这个挑战,刘晓春主任指出,应当构建调控型治理的规则对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进行治理。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通过确立平台治理机制建设要求、建立对于平台治理机制的评价制度、提供平台调控型治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给予合规指引和微指令的方式对平台调控进行外部调控和指导等方式以适应直播带货新业态的发展。二是更新平台信任机制工具,通过信用工具、信息工具与平台增信工具增强平台的信任度。
图为刘晓春主任发言
与谈环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政府治理研究室主任张欣亮主要谈及平台经济治理中,应进一步发挥标准化作用,实现更加敏捷、更具活力且可预期的治理模式。张欣亮认为,标准化一方面可以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中各要素的协调一致,也有利于将平台创新治理的相关经验进行扩散,同时还可以助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灿华总结了与会嘉宾关于平台治理新兴问题的观点,指出平台规则在平台治理中为核心要素、直播电商新业态下需聚焦法律主体的改变、直播带货视角下需要新的治理模式。刘灿华强调在新的领域制定和实施规则时应当平衡多方的利益,在不同场景中关注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是法治共同的追求。
图为张欣亮主任发言
图为刘灿华副秘书长发言
自由讨论
自由讨论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主持。
图为许可主任主持
商务部服贸司一处四级调研员王艳谈到对科技企业出海领域有三点感受,首先,中国数字产业从“跟随”走向了“引领”的新发展阶段;其次,企业从规则的“守方”转变为“攻方”;最后,在治理目标多元化与治理手段复杂化背景下对治理能力有新的要求。针对企业出海遇到的合规问题,王艳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是龙头企业出海需注重自身形象建设,提供合规范例;第二是加强与外国的交流对话,增强政策解读与合规指引;第三是提升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第四是通过产学研政合力协同研究法治化的应对手段和工具。
图为王艳调研员发言
北京市司法局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树行提出了企业出海中存在的三个问题,首先是国企占比少,私企在企业出海的研究中占比高,二者占比的悬殊导致领导层缺乏对企业出海的了解,不利于领导层对企业出海问题的决策。其次是顶尖涉外律师和仲裁人才短缺,不能满足企业出海服务的需求,要进一步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最后是实务人员参与度不足的问题,应增强学者专家和实务部门的合作,打通政产学研互通互融机制,让更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实用举措。
图为李树行副秘书长发言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守晔结合自身的教学与研究实践经验,对本次会议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曹守晔指出,应当明确数字企业法治的关键问题,相关的法律需要及时修改完善,避免滞后的法律阻碍数字经济发展。曹守晔表示,需要明晰数字企业范围的界定这一基本概念。最后,曹守晔强调,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数字企业法治实现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
图为曹守晔教授发言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作闭幕式致辞。周辉认为,在人工智能企业出海的进程中,法律风险的系统性防控需以顶层设计为纲、法治保障为基、协作创新为翼。首先,企业应构建“合规-风控-应急”三位一体的战略框架,针对目标市场的法律差异制定动态合规方案。其次,法治保障需内外协同。一方面不断扩大《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的影响力和配套规则建构,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机制,推动形成包容性治理框架。最后,政产学研协作是破局关键。通过完善“技术-法律-产业”协同平台,推进技术攻关、产业布局与法律适配的无缝衔接,根据企业需求定制化培养兼具技术能力与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为出海战略提供智力支撑。唯有以系统性思维统筹法律、技术与资源,才能在全球AI治理博弈中构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图为周辉总结发言
网络法理论与实务前沿编辑 | 赵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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