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新阶段。
浙江省数据局局长金志鹏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浙江省将以“数据破壁”赋能“治理变革”,谱写数字政府建设新篇章,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出台推动数据共享行稳致远
“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是优化政府治理流程、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提升政府履职能力的必然路径。”金志鹏认为,《条例》有助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具有三方面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是助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定义务、主体责任,必将有力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全面提升政府履职效能,更好服务群众和企业。
《条例》是落实“三融五跨”的有效指引。“三融五跨”是数字政府建设的科学路径,也是衡量数字政府建设效能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细化共享使用、平台建设等工作要求,为依法依规促进数据共享提供了明确指引,必将有力推动打破数据壁垒,促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
《条例》是统筹数据发展与安全的政策保障。政务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条例》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明确了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环节主体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为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金志鹏认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制、供需对接、支撑平台、数据安全等痛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是强化“法无规定即共享”的导向。针对跨部门数据孤岛,《条例》提出“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对于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争议解决处理机制”,以法治思维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压实各级政府部门数据共享责任。
二是规范一体化数据共享支撑模式。《条例》确立“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作为统一平台支撑,明确以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为总枢纽,建立国家统筹、分级建设、按需延伸的共享架构,要求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从分散低效走向集约高效,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总体格局。
三是树立数据赋能基层治理鲜明导向。《条例》明确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部门的履职需求,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引导分散在垂直系统的政务数据向基层沉淀,有力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向基层延伸。
四是压实数据共享安全管理的责任链条。《条例》要求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安全责任体系,围绕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共享授权管理、安全风险监测处置等方面,推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对违规共享、泄露数据等情形提出明确的处分意见。
务实推进《条例》落地见效
2014年以来,浙江先后实施“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化改革,以“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目前,依托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浙江已基本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一站式共享”。
金志鹏表示,浙江省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数字政府2.0建设。下一步,将持续夯实平台支撑,深化“一数一源一标准”治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国家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政务数据合规高效共享使用;坚持需求导向,围绕重大改革和中心工作,推动政务数据全量全要素编目、归集,高质量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以数字化应用的实战实效,释放政务数据资源潜能。
同时,浙江省将持续绷紧数据安全这根弦,进一步健全“制度+技术+运营”安全防护体系,对照《条例》要求迭代完善政务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压紧压实各类主体安全责任,不断提升数据安全防控智能化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为数据高质量共享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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