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已于2025年1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内部等隐私敏感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旨在规范系统管理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可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区域包括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教育机构、交通枢纽(如机场、火车站)、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如客运列车)、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聚集或安全关键场所。禁止安装的区域有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内部、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以及任何可能拍摄他人隐私的部位。
《办法》明确系统管理单位必须在安装处设置显著提示标识;若无标识,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可删除;系统还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件时立即处置并报告。产品服务需符合国家标准,防漏洞风险。
《办法》明确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应检查禁止区域,发现非法安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单位还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定期维护设备、防攻击入侵措施、确保信息原始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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