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渗透测试学习个人感悟
本人从事安全至今行业也有5年了,很多师傅对我的学习历程比较感兴趣,这里我就给大家简单谈谈,我自己的渗透测试学习之路,希望能够对你们有启发:
1. 入门阶段(2018-2019)
我是18年下半年接触网络安全,19年本科毕业后凭借对渗透测试的热情和背面试题成功入职某安全公司。初期工作简单,主要使用扫描器生成报告,但很快迎来第一次挑战:线下渗透测试中,发现扫描器失效,全靠同事手工测试才完成任务。这次经历让我意识到,渗透测试不是靠工具和运气,而是靠扎实的手工测试能力。
2. 盲目学习期(眼高手低的教训)
起初,我沉迷于收集各种教程(千峰、小迪、暗月、cercer、51学院、ms08067等),每天刷视频,以为“看得多=学得好”。但一个月后,发现自己只是记住了概念,实战时依然无从下手。后来才明白:渗透测试的能力不是“看”出来的,而是“练”出来的。
当时自己存在的问题
错误认知①:盗版课学不到东西?花大价钱买正版课程后,发现内容并无本质区别,能力依旧卡壳。
错误认知②:高级课=快速变强?高价购买实战课程后,发现别人的操作自己也能看懂,但自己动手时却毫无思路。
错误认知③:别人强=我报名了自己也能变得那么强,曾经,我也以为只要跟着“大佬”学,报个培训班,自己就能变强。于是,我加了很多安全群,看到别人挖洞、拿shell、交报告,心想:“只要我也报这个班,我也能这么厉害!”
结果呢? 报了某大佬的课,但自己连基础SQL注入都绕不过WAF。 买了实战培训,但实战时连信息收集都做不全。
后来才醒悟:别人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别人付出了努力一点点提升,而培训班能给你的只有知识框架,但实战能力只能靠自己一遍遍练出来。
3. 突破瓶颈的关键:从“看”到“做”
真正让我进步的,不是课程,而是逼自己动手:
靶场死磕:从DVWA、Pikachu开始,每个漏洞都手动复现多次,记录每一步,甚至故意“搞坏”再修复。
Payload深挖:不再死记硬背,而是研究“为什么这个Payload能成功?换一个行不行?”
报告逆向学习:分析优秀报告,发现自己的测试思路太窄,于是专门练习Nday漏洞利用和绕过技巧。
4. 进阶实战:跳出舒适区”
跳槽后,面对公安专项(博彩类站点),项目被迫学习:
内网渗透:从信息收集到横向移动等,一步步踩坑总结。 为了更加贴近真实,靶场学习完成后,会寻找国外的站点,进行实操练习,总结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免杀对抗:起初连代码都看不懂,硬着头皮从基础学起,最终能独立编写免杀,工具的开发等。
这里给新人的一些忠告:别走我的弯路!
1. 少刷视频,多动手:看100小时教程不如自己搭一个靶场实战。 2. 别迷信“高级课程”:基础不牢时,高价课只会让你更焦虑。 3. 从模仿到思考:先复现别人的操作,再问“为什么”,最后尝试改进。 4. 接受“笨办法”:漏洞复现、笔记整理看似枯燥,却是最快的学习路径。
渗透测试没有“速成”,只有“实干”。那些你以为的“天赋”,不过是别人早比你多踩了100个坑。如果你现在觉得进步慢,不妨问自己:今天,你动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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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5.286)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第九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7月1号起施行)
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处置或者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修复漏洞、加固网络防护、停止传输、消除程序和内容、暂停相关服务、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有关单位修复漏洞、停止相关传输、暂停相关服务,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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