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借助人脸识别技术,有效提升了社会治安管理效率,但人脸隐私泄露风险也随之增加。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同时,需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益。
当前,人脸数据的过度采集、存储安全漏洞及算法滥用等问题频发,严重威胁公民隐私权。为此,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辅以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为公民人脸隐私提供法律保障。《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合规要求,包括建设原则、责任主体及禁止性条款。同时,部分省市也出台了细化政策,规范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然而,政策差异导致实际操作存在不确定性,未来需完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全国统一标准体系。
合规性挑战与风险分析
一是技术层面的风险
在数据采集环节,部分设备存在超范围采集的问题。一些摄像头不仅采集公共安全区域的人脸信息,还擅自抓取非公共安全区域的数据。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数据泄露的风险增加。在数据传输与存储环节,未加密的通信链路易被拦截,本地服务器物理防护不足也可能导致数据泄露。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导致人脸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黑客窃取。此外,本地服务器的物理防护也存在漏洞,如门禁不严、监控不足等,给数据泄露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算法滥用方面,商业机构利用人脸数据开展非授权营销或用户画像分析。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擅自将人脸数据用于广告推送、用户画像等用途。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二是管理与法律层面的问题
在责任主体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由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如公安、交通、市政等,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权限重叠或真空。例如,交通摄像头与治安摄像头的管理分属不同部门,导致在数据共享和协同作战方面存在障碍。这不仅降低了监管效率,还可能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在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冲突方面,传统隐私权理论未明确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范围,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场所人脸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存在分歧。尽管《条例》划定“隐私禁区”(如更衣室、酒店客房等),但公共区域中非敏感场景下的动态人脸信息仍面临法律属性界定难题。此外,一些地方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将敏感生物特征数据与普通视频信息混存。同时,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也面临一定的困难,如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合规性。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人脸隐私保护的合规性框架构建
1.技术合规措施
首先,对人脸图像进行脱敏与匿名化处理。在视频流分析环节,通过算法对人脸特征进行实时像素化或局部遮挡,确保非授权人员无法直接获取可识别的生物特征信息。例如,在公共场所监控中,仅对特定时段或异常行为触发的人脸数据进行清晰化处理,且需同步生成操作日志供审计追溯。这些处理方法可以在不影响人脸识别效果的前提下,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其次,将人脸特征向量(如128维数字编码)与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分别存储于独立服务器,并通过单向加密通道建立映射关系。仅在司法调取等特定场景下,经多重授权方可完成数据关联。最后,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和追溯性;引入联邦学习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即在保护原始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完成数据分析和挖掘。这些技术可以有效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2.管理合规机制
首先,实行权限分级与审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数据敏感性设置不同的数据访问权限等级,同时记录所有查询日志并定期审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这有助于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或泄露数据。其次,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明确各部门的数据调用流程与责任边界,确保数据的合法共享和使用。这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最后,加强培训和教育。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数据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人脸隐私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人脸隐私保护的氛围。
3.法律合规保障
首先,开展隐私影响评估(PIA)。在系统建设前评估数据采集范围、存储周期及潜在风险,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这有助于确保系统的合规性和公众参与度。其次,明确法律责任。对违规安装设备或泄露数据的单位处以高额罚款,严重者吊销经营许可或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最后,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结语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人脸隐私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通过法律约束、技术创新与管理协同实现动态平衡,是保障人脸隐私合规性的关键所在。《条例》的施行为合规性框架奠定了基础,但未来仍需完善配套细则(如算法审计制度),并加强执法力度。只有将“最小必要原则”贯穿于数据全生命周期,才能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守护公民隐私权。
来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杂志
作者:贵州师范大学 黄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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