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传播平台,凭借信息发布即时性强、覆盖范围广的显著优势,已成为各级机关单位公开政务信息、开展对外宣传的核心渠道。然而,这些对外公开的信息因其权威性和敏感性,也成为外部势力重点关注和刺探的目标。若新闻宣传环节审核把关不力、保密审查机制形同虚设,极易发生失泄密事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威胁。
典型泄密案例剖析
案例一:未经审批擅自提供涉密文件,多环节失守致机密泄露
某涉密单位宣传干部岳某,在接待上级单位记者沈某采访时,未按规定履行任何保密审批手续,擅自将 1 份涉密文件提供给沈某作为参考资料。沈某依据该涉密文件撰写新闻报道后,提交至编辑赵某处审阅。赵某为追求稿件 “原创性、稀缺性、差异性” 的传播效果,要求沈某补充更详细的素材。随后,沈某直接将涉密文件中的敏感内容嵌入新闻报道,该稿件经新闻事业部主管王某、负责人宋某两级终审后,通过单位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迅速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经保密部门鉴定,报道中涉及的内容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岳某、沈某、赵某、王某、宋某等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
案例二:内部参考材料未标注密级,公开传播引发泄密
某国家机关报社工作人员方某,从机关干部孙某处领取了一张存储有 1 份秘密级材料的光盘。孙某仅口头告知方某 “该材料仅作内部参考使用”,未按规定在光盘及材料上标注任何密级标识。方某接收后,直接将光盘转交至宣传组长蔡某处,蔡某随即又将材料交由编辑徐某。徐某未对材料的保密属性进行核查,直接依据该秘密级材料撰写新闻宣传稿,稿件经蔡某审核后便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内容发布后,迅速被多个自媒体平台转载、解读并炒作,导致秘密级信息扩散,构成泄密。最终,方某、蔡某因审核失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孙某因未规范标注密级及明确保密要求、相关领导因监管不力,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泄密隐患核心成因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及实际工作情况,新闻宣传领域泄密隐患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主体的责任缺失:
——供稿单位及人员:保密意识淡薄,流程执行缺位
部分供稿单位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保密常识,对国家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要求认识不清;
无视保密纪律,未经保密审查批准,随意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材料;
未对提供的信息中涉密内容作出明确申明,也未要求新闻记者履行保密义务,导致涉密信息流入宣传环节。
——新闻出版单位及人员:传播导向偏差,保密审查让位于流量
部分新闻出版单位工作人员盲目追求稿件的 “新颖性、时效性、传播度”,将关注度、点击量置于保密要求之上;
在新闻采编、撰稿、审核、发布等全流程中 “打擦边球”,简化甚至跳过保密审查程序;
对稿件中可能涉及的国家秘密界限判断不清,既未自行严格核查,也未提请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审定,直接导致涉密信息公开传播。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来源: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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